五粮液状告九粮液 历时六年胜诉获赔900万近日,五粮液(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)状告九粮液(甘肃滨河食品工业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)侵权一案,在最高人民法院迎来再审判决。五粮液胜诉,获赔900万元。五粮液的维权案件终于告终了,持续长达六年的五粮液诉“九粮液”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。快跟看淘网一起来了解一下五粮液状告九粮液 历时六年胜诉获赔900万的详细情况吧。
2013年3月,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、九粮春案件后,通过审理,于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。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、销售“九粮液”、“九粮春”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“五粮液”、“五粮春”商标权。
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,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,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于是,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申请再审。2017年11月,该案由最高法开庭审理。到今年5月底,最高法作出了认定“九粮液”、“九粮春”侵权的再审判决。
最高法公布的相关判决书显示,判决滨河集团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标有“九粮春”、“九粮液”文字或突出标有“九粮春”、“九粮液”文字的白酒商品;判决滨河集团共赔偿五粮液900万元。
滨河集团还被判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标有“九粮春”、“九粮液”文字或突出标有“九粮春”、“九粮液”文字的白酒商品。
案件中,五粮液称,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“五粮液”近似的商标,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“九粮液”与“五粮液”存在特殊关系,而且滨河公司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“九粮液”比“五粮液”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,贬损了驰名商标“五粮液”的市场声誉。
五粮液集团代理律师表示,此次“五粮液”胜诉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件的示范案例,而且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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